國立臺灣大學永齡健康研究院教評會設置辦法(110.10.26)2021.11.10
國立臺灣大學永齡健康研究院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110.10.26本校第3105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永齡健康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業務需要,依據本校各學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及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由當然委員(院長)及4至6人之推選委員組成,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一、推選委員由本院推薦相當副院長以上或專任研究員,呈請校長聘任之。有關研究員之評審,若推選委員人數不足4人時,由副校長協助校長聘請相關專長之研究人員或教師,組成至少為5人之教評會,負責評審工作。
二、本院及本院以外研究人員及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 , 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 。 當選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三、研究人員及教師因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擔任委員職務。
四、低職級委員不得審查新聘、升等及改聘高職級研究人員案。
第三條 本院教評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第四條 本院教評會職掌如下:
一、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等之審議。
二、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研究人員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審議。
四、研究員、副研究員休假研究及研究人員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五、其他依法令須經本院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評鑑覆評不通過之研究人員,其不續聘或資遣程序應依本院研究人員評鑑準則規定辦理,評鑑準則另定之。
第五條 本院教評會開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時始得開會。
本院研究人員之聘任、升等、不續聘、停聘及解聘等事宜,依永齡健康研究院研究人員評審細則規定辦理決議之,評審細則另定之。
一、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二、本院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三、決議通過聘任之研究人員,依本院研究人員評審細則,由召集人附具有關資料提請校級功能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審議。
四、決議通過升等之研究人員,由召集人將有關資料提請校級功能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設置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永齡健康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因應業務需要,依據本校各學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及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由當然委員(院長)及4至6人之推選委員組成,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一、推選委員由本院推薦相當副院長以上或專任研究員,呈請校長聘任之。有關研究員之評審,若推選委員人數不足4人時,由副校長協助校長聘請相關專長之研究人員或教師,組成至少為5人之教評會,負責評審工作。
二、本院及本院以外研究人員及教師於該學年度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時 , 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 。 當選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三、研究人員及教師因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擔任委員職務。
四、低職級委員不得審查新聘、升等及改聘高職級研究人員案。
第三條 本院教評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為會議主席。
第四條 本院教評會職掌如下:
一、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等之審議。
二、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研究人員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審議。
四、研究員、副研究員休假研究及研究人員出國講學、研究、進修之審議。
五、其他依法令須經本院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評鑑覆評不通過之研究人員,其不續聘或資遣程序應依本院研究人員評鑑準則規定辦理,評鑑準則另定之。
第五條 本院教評會開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時始得開會。
本院研究人員之聘任、升等、不續聘、停聘及解聘等事宜,依永齡健康研究院研究人員評審細則規定辦理決議之,評審細則另定之。
一、教評會委員在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有關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二、本院教評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三、決議通過聘任之研究人員,依本院研究人員評審細則,由召集人附具有關資料提請校級功能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審議。
四、決議通過升等之研究人員,由召集人將有關資料提請校級功能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設置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